公告日期:2023-09-1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中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5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5
二、《问询函》问题 8:其他说明和披露问题...... 30
第二部分 关于公司期间生产经营相关变化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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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铁力山”)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审核函《关于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我们现就《问询函》项下需由公司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以及自报告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与《问询函》相关
的证明及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作为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中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丁江伟、徐源宏与财通创投间存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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