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6
证券代码:874260 证券简称:铁力山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董
事应到 6 人,实到 6 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们经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一致决议,决议如下: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和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十六)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委托理财、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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