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260 证券简称:铁力山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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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董事应到 7 人,实到 7 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们经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一致决议,决议如下: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进行分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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