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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16:10:11 股吧网页版
申达检验: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2、23 层

电话:+86-21-55989888 传真:+86-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2F20220394-02 号
致: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申达检验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申达检验的委托,担任申达检验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治理规则》《执业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为本次申达检验申请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相关事宜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出
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江苏申达检验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申
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达检验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申达检验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申达检验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申达检验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司办公现场访谈的人员,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访谈人员在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他文件。必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公司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反馈意见所要求本所律师核查或补充披露的内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审核问询二》之“1.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性”

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性。根据申报及问询回复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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