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5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74290 证券简称:申达检验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申达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达检验”)控股股东陈伟达(即“宁波屹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存在与宁波屹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所有有限合伙人签订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相关对赌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陈伟达(即“宁波屹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所有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宁波屹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特殊投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之限售期届满前,除非执行本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亦不得要求减持其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各有限合伙人承诺,在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不会在财产份额上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会针对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实施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可能对权属造成影响的安排。
前述限售期系指,自各方被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后的12个月或申达检验股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在境内A股上市,以孰早为准。
公告编号:2023-002
(二)如有限合伙人在限售期届满前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该等有限合伙人发出份额转让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该有限合伙人应按转让通知要求将所持有的全部本合伙企业之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符合本合伙协议第十条要求的主体,转让价格应为该有限合伙人为取得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已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出资款。各方确认,前述转让价格不构成保本承诺,资金成本可能受目标公司业绩影响,具体以转让通知为准:
前述事件系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合伙人在工作中存在职务侵占等行为;
(三)合伙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合伙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对完成目标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目标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五)合伙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合伙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目标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
(六)合伙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
(七)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八)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九)合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合伙人做出或存在其他有损目标公司或本企业权益的行为或情形。
为免疑义,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仅要求上述有限合伙人转让所持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亦不持异议,相应转让价款依上述规定以及所转让的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占比例相应折算。
如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的次日仍未成功上市的,且合伙人有本条(一)至(十)情形的,合伙人的转让价格仍适用本条。
(三)如有限合伙人在限售期届满前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该等有限合伙人发出份额转让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该有限合伙人应将所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符合本合伙协议第十条要求的主体,转让价格应为该有限合伙人为取得该合伙
公告编号:2023-002
企业财产份额而已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出资款,并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公司的分红情况计算其自入伙之日起至对应财产份额发生转让之日止期间的资金成本(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公司分红不可叠加使用);各方确认,前述转让价格不构成保本保收益承诺,资金成本可能受目标公司业绩影响,具体以转让通知为准。
前述事件系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 合伙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同意续约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