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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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挂牌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经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1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第三轮审核问询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瑞思普利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瑞思普利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瑞思普利本次挂牌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瑞思普利向本所律师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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