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通过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 护 朝 阳 金 达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公
司 ” )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章程 。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 公司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由 朝 阳 金 达 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法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在 朝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1300791572581J。
第 三 条 公司 于【 】年【】月【】日 经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同 意 注 册 , 向 不 特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 股 , 于 【 】 年 【 】 月 【 】 日 在
北 京 证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称 “ 北 交 所 ” ) 上市 。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中 文 名称 : 朝 阳 金 达 钛 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称 : Chaoyang Jinda Titanium Co., Ltd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 辽 宁省 朝 阳 市 龙 山 街 四段 788号
邮 政 编码 : 1220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人 民 币 【 】 万 元 。
第 七 条 公 司 为 永 久 存 续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八 条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的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九 条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为 等 额 股 份 ,股 东 以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第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生 效 之日 起 ,即 成 为 规 范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 公 司 与 股 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对 公 司 、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依 据 本 章 程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 公 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涉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纠 纷 , 应 当 先 行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 、 财务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书 。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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