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该议案尚需通过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
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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