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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8:35:47 股吧网页版
金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该议案尚需通过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知情人
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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