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4563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目 录 ...... 2
声明事项 ...... 3
释 义 ...... 4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4
二十、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24
二十一、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26
二十二、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6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2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563 号
致: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金钛股份”)的委托,担任金钛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发行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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