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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3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并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安盛路 2
号 31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络
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 15:00—2024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500,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74%。
2、根据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91,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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