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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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月
目 录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3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四、 结论意见......5
签署页......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己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年 4 月 18日上午 8:00 在江苏金红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海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36,250,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0%。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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