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874406 证券简称:金红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下称“北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七)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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