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874406 证券简称:金红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内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对担保活动采取谨慎原则,原则上不对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若需担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二)公司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对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建设期及筹备期企业除
外)或资不抵债的企业;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3、存在融资不良记录的企业;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企业;
5、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企业;
6、其他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规模,原则上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50%。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给董事会,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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