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874406 证券简称:金红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可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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