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4
一、问询问题 1.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 4
二、问询问题 2. 关于经营合规性...... 18
三、问询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 29
四、问询问题 4. 关于同业竞争...... 59
五、问询问题 8.7 关于董监高任职...... 76
六、问询问题 8.8 其他事项...... 84
七、其他说明...... 9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9F20240002-04号
致: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德恒 09F20240002-
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发的
《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由张杰军律师、王勇律师、丘汝律师和韩雨律师共
同签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联系电话:010-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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