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874436 证券简称:德泰燃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在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与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治理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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