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号楼 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目录
正文...... 4
一、 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及土地房产 ...... 4
二、 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 19
三、 问题 4:关于股权激励 ...... 45
四、 问题 5:关于境外销售 ...... 51
五、 问题 6:关于外协 ...... 53
六、 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 6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3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 月 1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下
发《关于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就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文
一、 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及土地房产
2.关于经营合规性及土地房产。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1)2023年10月,深圳分公司因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情形被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
局处 6 万元罚款;2021 年 5 月,公司因申报的相关商品法定第二数量与实际不符
被怀化海关处 0.8 万元罚款;(2)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3)公司已对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无房产证作重大风险提示;(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以应对公司临时性用工需求增加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依据及其充分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内容,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取得、运输、存储、使用、处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具体使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要求,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2)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事项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模拟测算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扣除应缴费用后是否仍符合挂牌、进层条件;(3)补充披露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租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无证建筑物的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