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BuildingA,CASCPlaza,Haide3rdRoad
NanshanDistrict,Shenzhen518067,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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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天行
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4年 2月 28日出具的《关于广东
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及2024年3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主办券商下发的补充核查事项(以下统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并就公司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或因报告期变更为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年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取得了由公司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明和文件,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走访及访谈确认。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我们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2023 年年报更新
一、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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