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9 19:56:20 股吧网页版
收单外包机构备案申请进入倒计时 无法备案将有序终止业务合作
来源:新京报 作者:姜樊

  7月31日,支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即将迎来重要节点。

  根据5月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开展收单外包服务的外包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完整、准确登记合作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外包服务关系,并取得备案证明。

  多家持牌机构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目前相关工作仍在稳步推进中,预计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申请的提交。而按照《通知》要求,对于无法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持牌机构应在年底前有序终止与其业务合作。

  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3万家收单外包机构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功备案。

  稳步推进 7月底前基本可完成备案申请提交

  去年5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收单机构必须全量备案合作外包机构。此后,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就立即开始重新梳理合作关系,并积极将未备案的合作外包机构进行备案。

  “近一年以来,我司一直在推进外包机构的备案申请工作。”某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由于外包机构众多,且需要外包机构就合作业务备案,因此工作量较多。但预计7月底前能够按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支付机构在与外包机构的合作中,多对多的模式关系梳理并不容易。在协会备案过程中,需要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同时上报对等信息,只要其中一方在此前未形成相应的精准管理机制,就会让梳理工作变得繁复。

  不过,自去年《意见》下发以来,支付机构备案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规模提升,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据博通分析数据,截至2023年底,收单外包机构备案总数已到达了27369家,其中2023年备案数量达到9402家。另据中国清算协会数据显示,目前协会备案家数已达到30012家。

  外包机构无法报备持牌机构需在年底前终止合作

  今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再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持牌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并要求在7月31日之前完成存量备案,并及时更新持牌机构双方的合作关系。

  《通知》还指出,对于2024年7月31日前未按期完成备案的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基础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有序终止与其业务合作。

  “这意味着外包机构无法按时报备,那么与之合作的持牌机构就将终止合作,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持牌机构和外包公司的备案动力。”另有支付机构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而在合作的机构中,确实存在有可能无法按时备案的情况。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目前暂未备案或无法备案的外包机构,可能存在长期的违规行为,如一些被清算协会拉进黑名单的机构;但也有可能是在备案模版、聚合支付协议内容、盖章、名称填报、证件信息、审核时间、推荐函审核等方面存在问题。

  对于这些无法备案的机构,王蓬博表示,要么在7月31日后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公司提交备案申请,要么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基础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有序终止业务。

  坚守风险底线业务合作中发生风险应及时报送

  在《意见》下发之前,由于收单业务外包此前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缺乏规范的标准,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并不透明,也导致了收单业务外包市场存在一定的乱象,妨碍了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多次发文并要求外包机构全量备案。

  王蓬博分析指出,按照协会的规定,收单外包机构都将被纳入了管理之中,未来将不会有游离在管理之外的收单外包机构,这有利于减少支付行业乱象,提高外包准入门槛,强化消费者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不过,收单外包机构即便是已经成功备案,在风险管控方面也不能掉以轻心。《通知》中还明确指出,已停止业务合作或业务合作内容发生变更的,持牌机构应及时更新双方合作关系信息;业务合作中发生风险的,应按自律要求将外包机构风险信息报送协会。

  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还指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机制,加强收单机构自律检查,对违规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实施自律惩戒,持续完善外包机构自律评价管理,发挥行业风险联防联控作用,加大违规外包机构市场退出力度,提升收单外包自律管理质效,规范支付市场秩序。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