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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05:16:49 股吧网页版
小贷公司监管升级:防止风险套利 杜绝“不出资”合作
来源:中国经营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拟升级对小贷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作为新规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近三年仍未出台;另一方面,相较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小贷公司并非目前监管重点治理的对象。他认为,在这个时机推出新规,主要是为了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

  明确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刘新宇认为,《暂行办法》涉及的问题包括将网络小贷一并纳入监管、明确监管层级权限(坚持必须省级政府总负责)、贷款集中度限制、明确联合贷出资比例和禁止小贷公司参与助贷业务、明确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划分以及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等。有利于明确监管权责,以及规范目前某些小贷公司通过助贷、联合贷变相提高杠杆率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主要考虑到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新宇强调,这是首次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区分用于消费和用于生产经营两种不同场景,并对消费这个场景设置20万元上限。

  “过去,只有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发放的用于消费的信用贷款才有这个余额上限的限制,可以说整体而言,这个余额要求更为严格。”刘新宇说道。

  在刘新宇看来,还需要关注《暂行办法》第17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一方面要求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必须达到30%,另一方面禁止小贷公司‘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这主要还是为了明确小贷公司应回归小贷主业。”他表示。

  对“通道业务”影响较大

  北京市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凯告诉记者,整体而言,新规出台是行业重要监管文件,有着“小贷业务基本法”定位,意义深远。

  官方信息显示,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答记者问时指出,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还强化了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包括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贷公司可能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这种行为,也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表现。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对于贷款额度限制,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此次政策与之前的银行、消金的相关监管规则比较相似,对金融行业进行了统一规范。基于风险控制,小贷公司对超过20万元的个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从事通道业务的小贷公司,可能影响较大。这些小贷公司此前可能利用通道业务给予贷款客户发放高额、高息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可追溯至2006年,经历了快速发展、专项整治、网络小贷风靡等多个阶段,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专门监管规定的呼声较高。

  在彭凯看来,小贷监管适时出台响应了行业实践中的需求,内容符合市场预期,能够给予小贷市场一定信心。

  彭凯认为,此次《暂行办法》再次明确了小贷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身份定位,明确了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监督,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协同”的监管机制。

  “全文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小贷监管、展业所遇到的多类问题,包括批设、经营范围、业务经营要求、内控治理、金融消保等,能够为从业机构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引参考。”彭凯补充道,《暂行办法》同时回应了一些近年来的热点关注问题,比如小贷公司经营贷款超市与助贷业务、小贷公司成为助贷机构APP上架通道、小贷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循环展业等,大多被纳入“经营行为负面清单”,为从业机构划定了业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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