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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08:05:09 股吧网页版
重庆致4人死伤坍塌事故原因查明 工程现场负责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界面新闻

  据应急管理部官微消息,2024年5月22日7时56分左右,在重庆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正街129号危房改造凿打和清理二层预制板楼板垫层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8.2万元。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公布《巴南东温泉“5·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及重庆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日,陈某明组织工人进场开始对东泉正街129号危房进行拆除施工。5月22日6时30分许,陈某明组织杨某喜、蒋某平等8名工人继续对东泉正街129号房屋进行拆除。当天陈某明安排蒋某平、杨某喜、郭某贵、朱某才四人负责凿打清理二层预制板楼板上的垫层和板缝,赵某林等其余四人负责脚手架的拆除和转运。

  7时56分许,杨某喜、郭某贵、朱某才站在二层悬挑梁内侧室内的预制板楼板上对垫层进行凿打和清理,蒋某平站悬挑梁室内侧靠近阳台的第一块预制板楼板上清理建渣。连接室内与阳台的悬挑梁突然发生倾覆,连带悬挑梁外侧阳台上的两块预制板、悬挑梁内侧室内的三块预制板及蒋某平等四人一起翻落至屋前地面上。

  事故直接原因拆除顺序不当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蒋某平等拆除工人在拆除二层悬挑梁上方结构物时,拆除顺序不当,未按照事发房屋之前先拆墙体后凿打清理预制板楼板的施工顺序,在悬挑梁外侧阳台上砖砌栏板未拆除完成的情况下,先行对二层预制板楼板垫层和板缝进行凿打并清理,造成压在预制板上的荷载(建渣)减少,导致挑梁室外倾覆力矩大于室内抗倾覆力矩。

  事故间接原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重庆松刚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如下:

  1.没有明确蒋某平等拆除工人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没有对蒋某平等拆除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3.针对事发项目危房拆除的情况,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教育和督促蒋某平等拆除工人严格执行先拆墙体后凿打清理预制板楼板的施工顺序不力。

  5.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房屋拆除施工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工程现场负责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陈某明,东泉正街129号房屋拆除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拆除二层悬挑梁上方结构物时,未按照事发房屋之前先拆墙体后凿打清理预制板楼板的施工顺序,在二层悬挑梁外侧阳台上砖砌栏板未拆除完成的情况下,安排蒋某平等四人对二层预制板楼板垫层和板缝进行凿打并清理,造成压在预制板上的荷载(建渣)减少,导致悬挑梁室外倾覆力矩大于室内抗倾覆力矩,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赵某,重庆松刚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房屋拆除施工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松刚建筑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明确蒋某平等拆除工人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对蒋某平等拆除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针对事发项目危房拆除的情况,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蒋某平等拆除工人严格执行先拆墙体后凿打清理预制板楼板的施工顺序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重庆松刚建筑公司积极主动处置善后工作并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令东温泉镇政府向巴南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调查发现,事发项目离东温泉镇人民政府不足200米,但自该工程2024年5月1日开工以来直至事发时,对该项目检查了3次,未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仅场外观察,检查方式单一,流于形式,没有深刻吸取东温泉农村自建房“9·2”一般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房屋修建过程中的重点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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