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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05:56:10 股吧网页版
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 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最高法批复解中小企业“收款难”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

  因为没有收到上游企业的付款,就可以拖欠应付给别人的钱款吗?

  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后又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往往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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