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9 06:02:01 股吧网页版
打击“老鼠仓”,公募再添两例
来源:国际金融报

  公募再添“老鼠仓”案例。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指向两名前公募基金公司的投研部门员工,原因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这种从业人员利用资金优势非法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在业内被俗称为“老鼠仓”。

  据多家媒体报道,其中一则处罚书的当事人张某疑似为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并操控他人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获利1566.26万元。

  就此,《国际金融报》记者向华安基金发送采访函求证,但截至发稿,暂未有回复。

  另一则处罚书的当事人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罚没超3000万,禁入市场10年

  上海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张某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张某提供的手机、银行卡以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二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张某疑似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

  张某究竟是谁?

  据多家媒体报道,从上述信息和时间推断,这位张某与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存在高度重合之处。

  公开资料显示,张亮于2015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2018年10月开始管理公募基金。2022年8月5日,张亮因个人原因卸任所管的所有基金,同时不再转任华安基金其他工作岗位。

  张亮在离职前的上一个月,曾拟任新基金华安品质甄选的基金经理,该基金在2022年7月还处于募集期,但同年7月15日传出被渠道停止销售的消息,随后7月16日发布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并在7月21日合同生效当天发布了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对于张亮即将管理新基金,却突然离职一事,当时诸多业内人士就感到“蹊跷”。而从时间上来看,张亮的离职日正好与上述监管查明其违法事实的最后一日重合。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向华安基金相关人士发送采访函求证,但截至发稿,暂未有回应。

首席交易员被罚50万元

  上海证监局当日公布的另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虎,男,197X年X月出生,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王某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以上事实,有A基金提供的相关材料、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对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