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今天(8月29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住房、售后房、非居房等不同类型房屋的归集标准,并对账户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
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建筑(含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交纳(包括物业出售人与物业买受人交纳部分总和)。其中,非业主共有的公共建筑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可在与公共建筑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予以结算。
机动车停车库配备电梯或者与其结构相连的地面房屋配备电梯的,按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交纳维修资金。其余情形按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若干规定》重申住宅维修资金的交纳手续。如果为新建房屋首次归集,已开通业主大会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至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账户。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首期维修资金交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起15日内,垫付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原应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维修资金,交存至所在区的维修资金专户。
如果是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管理规约中应当明确维修资金日常补充筹集规则。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属地街镇应根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小区清单书面通知相关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启动再次筹集程序,或召开业主大会就再次筹集事项进行表决。
《若干规定》新增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资金管理模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账户资金。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账户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资金增值存储方案,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业主大会选择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账户中资金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资金增值、换届审计、年度审计、工程审价、代理记账等服务。
《若干规定》同时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将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经全体业主或者部分共有部分的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根据表决结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此外,《若干规定》还细化了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及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账户账目公布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及账目查询的流程和渠道,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便于业主查询;进一步明确因人民法院判决公有住房售后房屋恢复为租赁状态、相关银行预留印鉴缺失的处理、居委会代为履职的情形、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
此前,市房屋管理局曾在今年5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