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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2 14:10:30 股吧网页版
【独家】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纳入小额速调、示范判决等创新举措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日前从业内独家获悉,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调解工作实践,对证券纠纷调解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

  记者了解到,中证协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原《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两项调解自律规则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内容更加系统全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据悉,《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内容覆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此次修订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举措纳入调解规则,还明确了强制调解情形以及违反强制调解规定的惩戒措施,将纠纷正在通过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纠纷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裁判文书、纠纷已有生效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排除出强制调解范围。

  具体而言,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了七个重要方面。一是规范调解工作,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制定规则的依据以及调解工作开展的原则,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工作的中立性,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建立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调解证券纠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高效公益的原则,调解应采取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应按照约定履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或不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中证协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记录其诚信信息。涉嫌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协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健全调解机制,发挥“三位一体”纠纷多元化解效能。进一步健全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统计档案、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调解居中协调、释法明理的作用,提升调解服务效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证协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决定是否同意调解(法律规定不得拒绝调解的除外),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等权利。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当事人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调解员调解纠纷,或对工作人员、调解员、对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协会及调解员有权终止调解。

  中证协投资者服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调解工作,拟订新聘、续聘和解聘调解员名单,调解员应当由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的人员担任,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证协会员单位(含特别会员)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有10年以上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有5年以上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的人员;有5年以上纠纷解决经验的律师、仲裁员或调解员;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直接从事法律、经济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此外,倘若调解员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或在同一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等程序中担任过法官、陪审员、仲裁员或代理人等,均应自行回避。

  三是完善自收调解案件的调解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流程重要工作环节,明确根据纠纷复杂程度以及便利当事人的需要,以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选定、了解案情、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签订等关键点,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等调解程序,丰富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明确不同复杂程度案件调解时限,既保证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协商,又避免案件久调不决。

  四是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形成纠纷解决合力。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完善中证协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关内容,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有效履行。

  五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以基于自愿原则与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接受证券业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利小额纠纷及时解决,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六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中,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中证协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

  七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对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中证协可以书面形式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进行记录,供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使用,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联动。

  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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