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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7 07:40:04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这四类属于重大案件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作者:王楚涵

  9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的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据悉,《办法》自2024年9月2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之前相关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通知。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以及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等。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案件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

  《办法》对案件的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记者留意到,《办法》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案件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处置,以及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金融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报告和审结报告。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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