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向前走出新的一步。
我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去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更是明确表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与财务投资者不同,是真正的“耐心资本”与价值投资。早在2005年,我国公布了《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此前,外国投资者除了通过QFII、RQFII或与其他国际和地区交易所互通互联机制等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投资外,还有就是通过战略投资方式。
自2005年公布《办法》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与开放进程不断变化,《办法》陆续出现一些与现行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实践的不匹配之处。2013年和2018年分别出台过两次征求意见稿,2015年经历过一次涉及审批程序方面的正式修订,均未做出实质性改变。但是,2020年《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重塑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监管框架。在此背景下,《办法》与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已经脱节,在外国投资者资质、投资比例、锁定期等方面的规定,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实际交易需求。针对这种法律与制度体系的变化,2020年也公布了《办法》的修订意见稿,目前则正式发布。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推动高水平开放,尤其是推进金融国际化进程的背景下,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成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目标。为此,我国有必要修订《办法》,吸引更多外国战略投资者并提供便利性。
此次《办法》修订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了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实施跨境换股。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等。
吸引更多战略投资者并非仅仅是为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也不止于着眼资本市场开放与健康发展。事实上,我国企业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优质的国际战略投资者进入后,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与产业整合发展的资源,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更重要的是,也有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化程度以及在全球产业链的地位与竞争力。因此,发挥国际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也需要上市公司积极主动,从产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引入更多国际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