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于2023年12月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聚焦《若干措施》中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要责任单位的8个资助项目,实行“企业申报、总额控制、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资助或奖励,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资助条件及标准方面,《实施细则》分别针对8个资助项目,在《若干措施》基础上,细化每个项目的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是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明确低空经济企业落户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要求。针对存在直接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仅能享受一次落户奖励。
二是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明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双证”颁发时间要求及航空器在政策有效期内需有产品交付。
三是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明确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及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低空物流新航线的认定及飞行架次计算标准。
四是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明确常态化运营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及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航线公开售票渠道及飞行架次计算标准。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奖励不受航线开通时间的限制,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资助条件即可申请航线奖励。
五是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明确eVTOL商业运营航线及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运营航线的认定标准。eVTOL商业运营航线及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奖励参照境内通航短途运输航线执行。
六是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明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针对满足资助条件的测试场、直升机和eVTOL起降场、物流运输起降场、医疗物资运输和商圈即时配送起降点,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费用中社会投资部分的20%且不超过各类基础设施资助上限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类型不含企业自建自用的低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建设具备公共设施属性的低空基础设施并向其他运营人开放。
七是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明确民航重点实验室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民航重点实验室授牌的时间要求;针对联合体成立的民航重点实验室,由其中一个单位进行奖励申报,且每个民航重点实验室仅接受一次奖励申报。
八是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明确低空交流推广活动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上限。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相关活动的举办时间需在政策有效期内、事前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批复(针对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的,区级批复等效);同时将落实上级部门任务举办的活动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