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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1:02:42 股吧网页版
评论丨持续推进零碳产业集群创新实践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林伯强(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讲席教授、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

  近期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作为制造业大国,中国目前已经建成近两万个各类产业集群,庞大的体量也使得中国的零碳产业集群建设实践和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发展实践具有了重要意义。

  当前,虽然各地零碳产业集群项目全面开花,但大多数项目目前都还处于初始规划阶段,国内的零碳产业集群建设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零碳产业集群“漂绿”行为普遍,导致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有名无实;“零碳”认定缺乏统一完善的标准体系,制度建设落后限制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的发展速度;跨省绿电交易不畅,导致新质能源生产力发展缺乏区域协同机制;零碳产业集群商业化模式不成熟,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发展难以持续。

  未来,推动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发展,或可从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推进建立明确的零碳标准认证体系,确立区域新质能源供需体系建设标准。政府应出面制定统一全面的零碳产业集群认证标准,清晰、客观地明确零碳产业集群的减排措施、能源结构、碳中和计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联合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一起,共同组成具有权威性的专业认证机构,专门对零碳产业集群的减排模式和排放量进行审核认证,确保其真实达到零碳的标准,使得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探索真正从“有名无实”转变成为“名副其实”。

  二是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打击企业“漂绿”行为,为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发展建立法律框架。对于存在“漂绿”行为的零碳产业集群,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严格打击违规行为。例如,对于虚假宣传或不实减排的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企业实行罚款、暂停资格等惩戒措施,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和约束,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这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对零碳产业集群的监督流程。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加强现有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对零碳产业集群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集群的环保行为、减排措施等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同时,或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零碳产业集群的环保数据、减排成效等信息,增强公众对零碳产业集群的监督和监管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置虚假宣传、企业“漂绿”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是解决跨省绿电供给问题,推进区域新质能源供需体系联动。建设绿电跨省输送通道,加强西北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电力输送能力,确保绿色电力的稳定供应。投资建设特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等基础设施,提高跨省电力输送的效率和可靠性,降低长距离输电的成本。建立健全的绿电市场机制,促进绿电的市场化交易,提高绿电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例如给予绿色电力发电企业税收优惠或补贴,以激励其增加绿电供给。加快建立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加强储能系统建设,提高绿电的利用效率和稳定性。

  四是完善零碳产业集群商业模式,实现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应着力帮助企业完善零碳产业集群的商业模式,帮助国内零碳产业集群尽快实现可持续盈利。例如,可在前期阶段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以降低零碳产业集群的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其发展活力,激励更多的企业投入到零碳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实践中来。

  五是促进国内整体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用技术发展推动区域新质能源生产力探索实践。应通过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措施来满足不同类型集群的需求,对于以传统制造业为主体的集群,可以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补贴和科研项目资助,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此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实施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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