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11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出席。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这个决议回应了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关于财政政策力度的问题。在那次会上,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多次提到加大政策力度,在缓解地方政府化债压力的措施表述中,提到“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是“近年来出台的支持化债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一次性增加的较大规模债务限额就是6万亿元的债务限额。这个限额是符合市场预期的。更重要的是,这个限额是建立在扎实的数据基础上的,体现了科学决策的要求。
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14.3万亿元,是在“逐个项目甄别、逐级审核上报”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这次增加6万亿元债务限额,加上从202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这意味着,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此外,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三项政策合计12万亿元规模。
三项政策协同发力,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这将大大减轻地方化债压力。地方政府将从债务资金压力中解放出来,从而可以心无旁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债务置换注入的巨额资金是很管用的“及时雨”。这将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因此受益,一些本来不易解开的债务链将因此打开,从而促进资金循环和经济循环。
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符合实际资金需求。新增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也可以大大提高财政政策的效率。
隐性债置换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逃债的道德风险。这次新增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化解不是通过发行国债替地方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充分表明债务的主体责任在地方,也隐含着地方通过经济高质量发展,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问题的。
地方隐性债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总量上,而且在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还本付息。隐性债置换将让地方隐性债显性化,期限结构更加优化,利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从而有利于地方政府还本付息。
置换是让债务信息更加透明,更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的防范化解。地方债的产生有客观需要,在预算法修正之前不允许地方举债,在特殊条件下,形成了隐性债。隐性债信息不透明,不利于地方财政风险防范化解,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格格不入,需要化隐性债为明债。
隐性债置换是非常之举。在正常情况下,地方债应该是显性债,可以得到充分监督约束的债务。因此,隐性债置换的效果要巩固下来,就得与未来的政府债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债务管理水平,遏制新增隐性债。此次发布会上提到的债务监测口径、预算约束、监管问责机制,都说明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已经在得到全面的完善,并作统筹考虑,充分体现了短期与中长期问题系统统筹解决思路的有机结合。
此次隐性债务置换方案,是从全面提升我国政府债务管理水平和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着手提出的可行方案。隐性债置换决策体现政府债务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有机结合。此次推出的一揽子、综合性、靶向准的化债“组合拳”,作用直接、力度大。
此次隐性债置换决策,是在财政紧平衡背景下,充分考虑了中国政府债务空间,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科学决策。未来中国财政赤字率仍然有提升空间,财政政策的运作还有较大的空间。财政政策因时因势而变,但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不会改变。科学确定合理的财政赤字率和政府债务水平,释放财政政策空间,才能让财政在宏观经济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让财政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