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中一项重大的突破是,矿区生态修复作为单独的章节进入法条中。”11月16日,在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新矿法学习会和非法采矿案实务培训会上,中国地质大学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于11月8日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条。
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矿产资源法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了明确规定。
李显冬对记者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在2023年正式启动。
“矿区生态修复”作为单独章节加入矿产资源法,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有怎样的参考意义?
李显冬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称,若将矿产资源法视为经济发展的子系统,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便是子系统下预先设定的孙系统,“矿产资源法中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是‘嵌入型立法’,为后续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树立了典型,为立法找到了一条路”。
针对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论坛上也表示,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也需要与之相呼应,以满足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
在上述论坛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自然资源部储量司原司长鞠建华表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与会嘉宾也一致认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法律不能缺席,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规定,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同时,围绕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条的边界、标准等细则,呼吁加强矿业律师队伍建设,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保障增储上产。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在上述论坛上表示,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路径”。
胡德胜指出,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碍利用矿产资源。
在专业法律人才方面,曹旭升认为,当前,矿业法治建设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矿业律师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矿业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关键,“这也正是推动更多法律人士和矿业法治复合型人才加入矿业律师队伍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