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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0:57:24 股吧网页版
法治面|官员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如何认定涉案金额?
来源:界面新闻

  近年来,贪腐官员敛财的手段不断变异升级,甚至利用虚拟货币等高智能犯罪来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这也给纪委监委加快提升新型腐败治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2024年11月20日,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信息中心原主任姚前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根据通报,姚前存在多项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包括:背弃初心使命,不讲政治,贪图虚名,以金融科技专家自居,为一己之私不遗余力扶持特定科技服务商,甘做围猎者的“重点培养对象”。滥用政策建议权、制定权、执行权等监管权力,弃守科技监管职责,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软硬件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权钱交易。

  姚前是在2024年4月26日官宣被查。北京日报“长安街知事”发文介绍,姚前曾在央行和证监会两大金融监管部门任过职,而且多与金融科技有关。他也一直以“懂技术”自居,近年来经常就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等话题发表见解,并出版多本专著。

  界面新闻注意到,姚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权钱交易”相关表述系在落马官员处分通报中首次出现。

  此前,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肖毅曾被通报,其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是虚拟货币名称首次出现在落马官员处分通报中,不过官方并未披露肖毅支持“挖矿”是否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行受贿行为。2023年8月,肖毅因受贿1.25亿余元,以及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姚前是纪委监委明确通报的首个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例。”长期关注泛互联网刑事犯罪问题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律师告诉界面新闻,实际上,此前体制内外,包括一些级别比较低的官员都已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行受贿的情况。

  虚拟货币目前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我国在2017年和2021年曾先后出台金融政策,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有关虚拟货币的定价、中介、交易等。

  但是,近年来国内虚拟货币投资并未完全销声匿迹,犯罪案件也大量涌现。2024年6月,兰迪律师事务所发布《近五年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介绍,从案由来看,涉虚拟货币犯罪广泛分布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领域,主要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洗钱罪等多个罪名。

  刘扬表示,因为虚拟货币本身的特性,近年来社会公众越来越认可其价值。虚拟货币兑换非常方便,交易具有一定隐蔽性,尤其是利用公链、钱包等不需要实名认证的工具进行财产转移,调查难度会相对比较大,所以利用虚拟货币行受贿将来可能会受到更多腐败官员的青睐。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界面新闻指出,从腐败媒介和中介层面看,利用虚拟货币行受贿也是属于新型腐败的一种,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腐败形态,“相对于以前官员存在的服务类腐败和金钱腐败,虚拟货币从其功能来说,介于前述两种腐败行为之间,看不见摸不着,同时又可以像货币一样进行购买。”

  “新型腐败”的提法首见于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其与“隐性腐败”并列提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指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在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比传统腐败在过程、方式、主体、手段方面呈现出更多的间接性、市场性、伪装性、迷惑性,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

  2024年7月,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其中提到,随着反腐力度加大,借助信息技术、监管漏洞等腐败行为更趋隐蔽,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开始显现。如金融监管部门某司级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力,长期扶持特定民企提升行业竞争力,收取巨额钱款及股权,并通过同一网点先取后存、借用亲属银行账户、虚拟货币交易等“技术处理”隐藏民企转款来源,呈现典型技术特征。

  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新型腐败不断出现,也带来如何追责和长远治理的新难题。

  “利用虚拟货币行受贿的定罪量刑跟其他罪名一样,并无问题,只是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个难点。”刘扬表示,我国法律其实对于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的定位一直没有变化,只是法律实务界对于其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或者是否应当以财产性利益予以保护,目前来看,争议还比较大。

  他表示,从实践来看,如果不把它作为财产性利益予以评判的话,可能有些行为难以规范,比如盗窃虚拟货币,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器信息系统数据罪去规范,那么抢劫、骗取虚拟货币,或者敲诈勒索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金额的行为,就很难以数据犯罪评判,这种情况还是应该以财产性利益进行规范。

  刘扬建议,针对如何认定行受贿金额,首先,要看虚拟货币是不是行贿人用钱买来的,如果是用钱买的就有记录,从而可以根据行贿人花多少钱买的虚拟货币作为定价依据,另外,也要看受贿人有没有卖,如果变卖,可以变卖的价值作为金额认定标准,如果行贿人本身没有买,受贿人也没有卖,那就可以市场公允的价格来界定受贿金额。

  庄德水认为,查处和认定虚拟货币行受贿,可以从它给腐败官员带来的好处方面来介入和认定。行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都是权力的非公共性使用,不管腐败媒介和中介怎么变,但两个特征不会改变,一个是谋私,另一个利用公共权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随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国家有针对性地在司法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从立法层面提出明文要求和建设性条款,这样也有利于基层把握司法执行标准。”庄德水说。

  刘扬还指出,作为办案部门,纪委监委要增强专业能力,加大对新型行受贿案件的查办力度。因为虚拟货币犯罪隐蔽性比较强,纪委监委在确定证据流向和金额认定等方面会面临一定困难,对此,未来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辅助侦查,比如对涉案虚拟货币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处置等。

  “最后要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如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目前也面临一些法律争议,有待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刘扬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4年9月,人民法院报发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凯的文章《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一文。文中引用数据指出,截至2022年底,中国司法机关有待处置的虚拟货币总量惊人,总价值估计超过数十亿美元。2023年涉虚拟货币犯罪涉案金额陡增至4307.19亿元人民币。文章建议尽快出台全面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指导意见,明确法律地位和合规要求。

  庄德水指出,这次官方通报首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案例代表一种好的趋向,一方面能体现我国反腐力度越来越大,能将一些新的腐败手法、手段都纳入到反腐败事业中,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反腐败的深度,不仅仅是围绕传统腐败问题来展开工作,更重要的是紧跟现在新出现的腐败变种和手法,来整体推动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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