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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07:41:03 股吧网页版
安享睿享系列净值异常回撤后续:监管部门认定光大信托存投中投后管理责任
来源:界面新闻

  出现净值异常回撤的光大信托安享睿享系列产品有新进展。

  近日,界面新闻独家获悉,监管认定光大信托存在对相关产品所投私募基金的投中、投后环节存在管理不到位,信披不及时等问题。

  据悉,信托计划净值出现异常波动后,光大信托调查私募基金投资雪球结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估值方法等事项,已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起仲裁。

  对于光大信托对私募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需要承担的责任,监管表示,建议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准。

  投中后环节存在管理责任

  今年7月,界面新闻独家报道了多名投资者购买的光大信托安享系列、睿享系列产品自5月31日出现异常的大幅净值回撤后,停止更新净值。

  此后,光大信托披露了引发净值异常回撤的风险投资底层,涉及4只私募基金,分别是安诚数盈安越浦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安越浦盈)、安诚数盈安越嘉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安越嘉盈)、通怡明曦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通怡明曦8号)、信弘聚盈1号量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信弘聚盈1号)。

  光大信托称经初步调查,出险产品净值回撤的原因包括:一是出险产品存在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情形,投资了雪球结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二是出险产品调整了估值方法,将成本法调整为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并叠加雪球合约挂钩指数下跌。

  此后,多名投资者就此事件先后向监管投诉。近日,有投资者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的相关回复。

  监管表示,经调查,在投前环节,光大信托按制度要求履行了准入程序;在投中、后环节,2024年1月末,所涉私募基金出现了较大净值回撤,光大信托未进行穿透了解私募基金底层持仓,至2024年2季度才启动相应风险应对措施,最终发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调整估值方法,光大信托对上述问题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

  以拓源安享27号信托计划为例,监管认为,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存在如下情况:一是存在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情形,投资了雪球结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二是对雪球结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采用成本法估值,不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方法(市值法)的约定;三是调阅相关材料发现光大信托对上述问题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

  监管建议具体责任以仲裁结果为准

  据了解,投资者向监管反应认为“光大信托在上述恶劣事件暴露后,在明知内部出现了严重的管理问题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主动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反而将错误转嫁给底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发出所谓的公告,称底层的所有私募管理人均违反合同约定进行了雪球投资”、“光大信托推脱管理责任”。

  针对上述反馈,监管表示,经调查,拓源安享系列、睿享全天候系列、全天候量化对冲系列和智享动态平衡系列相关32个信托计划持有的4只私募基金产品(通怡明曦8号、安诚数盈安越嘉盈、安诚数盈安越浦盈、信弘聚盈1号)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陆续改变投资策略,以合同范围外的雪球策略进行衍生品投资,采用成本法估值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估值方法的约定,2024年1季度前光大信托未就该情况对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存在管理不到位责任。

  据了解,信托计划净值出现异常波动后,光大信托调查私募基金投资雪球结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估值方法等事项,已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起仲裁。

  监管表示,光大信托对私募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需要承担的责任,建议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准。

  是否存在存量信托兑付前序本金收益

  根据多名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推介材料和信托合同条款,光大信托安享系列、睿享系列等产品自5月31日出现异常的大幅净值回撤后,停止更新净值。

  这32只产品在2023年-2024年陆续成立的。由于光大信托在前期并未如实披露底层,以5月31日为时间节点,已有部分产品提前止盈兑付退出。

  5月31日更新的安享系列净值

  5月31日更新的睿享系列净值

  而剩余的产品在净值上属于大幅亏损。以光大信托拓源安享27号为例委托人,假如认购本金100万元,截至2024年10月末,存续本金为35.12万元。

  因此,也有投资者认为,这是通过滚动发行新的资金池类产品的方式,将亏损转嫁给后续投资人。

  监管表示,经调查,截至11月20日,已止盈信托产品共20只,其中拓源系列4只、拓源安享系列10只、全天候量化对冲组合系列5只、睿享全天候系列1只,客观存在已兑付投资收益中部分投资收益与存量信托计划持有的私募基金有关,但因采取成本估值法无法取得历史每日估值,无法计算具体影响金额。

  监管表示,经调阅投资团队人员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投资认购日期、退出日期及份额等记录,无法证明投资管理团队故意滚动发行新的资金池类产品,将亏损转嫁给后续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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