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从首套房的认定、购房首付款提取、商转公的置换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利好刚需和改善性购房群体。
《通知》明确,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二是放宽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是优化置换贷款条件。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重庆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四是延长贷款到期时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通知》提出,第一、二、三条政策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四条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优化调整后,在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只将缴存人家庭拟新购住房区县(自治县)内住房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人家庭已结清的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核查范围。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后,更多缴存人家庭将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新政策实施后,职工使用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重庆市相关提取政策的,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申请以购房首付款条件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此项政策实施的范围是新政策实施后使用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将进一步缓解缴存人家庭购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