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代表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医药代表给出了九大禁止性情形。
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资深医改专家徐毓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相比于之前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要完整、全面得多,操作性也更强。“特别是明确了行纪行刑衔接,如果执行到位,肯定会获得更好的震慑效果。”
医药代表定义表述更加准确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医药代表定义为“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而《征求意见稿》对医药代表的定义为“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徐毓才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医药代表定义的范围更大,相关表述也更加准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禁止性情形,其中包括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对此,徐毓才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触碰的红线,要求医药代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医疗机构对接,“这些规定可能和医药反腐更加深入有关,新规根据各个案件里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了过去的一些漏洞。”
多部门齐抓共管
在医药代表禁止性情形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徐毓才认为,这体现出《征求意见稿》关注到了信息安全问题,提醒医药代表在未来的工作中既要履职尽责,也要避免出现违法和违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而此前的《管理办法》仅为:禁止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此外,在部门职责分工上,《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件提出,发现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违反备案有关规定的,及时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及时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对此,徐毓才认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是为了避免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过程中出现职责不清等情况,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并非一个部门可以解决,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多方共治、互相协同来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