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记者孙凯杰】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达澳亚基金的李某彦因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对李某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9万元,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根据履历及管理基金信息,“李某彦”的信息,与前任信达澳亚基金的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李淑彦高度重合。
11月29日,信达澳亚基金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副总经理李淑彦因个人原因离任,其曾管理过的6只基金也集体发布公告更换基金经理。
对外泄露多只股票内幕,
使用微信聊天运作“老鼠仓”
2015年5月11日,李淑彦加入信达澳亚基金,自2020年10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匠心臻选”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周期动力”的基金经理。
数据显示,李淑彦目前在管基金6只,包含4只偏股混合型基金,以及2只混合债券型基金,总规模为37.29亿元。
3只基金年化回报超过4%,其中信澳鑫瑞6个月持有A年化回报为6.44%;剩余3只基金年化回报为负收益,其中信澳匠心严选一年持有A年化回报为-11.28%。
决定书显示,李某彦与张某程关系密切,张某程知道李某彦公募基金经理身份。
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澳基金组交易“迈得医疗”“金一文化”“洛阳钼业”“太钢不锈”“圣龙股份”“中触媒”“润禾材料”“拓尔思”8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2023年8月31日,李某彦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程泄露信澳基金组交易“中国卫星”“中国卫通”2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程从事相关交易。同日,张某程控制使用“张某程”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于信澳基金组账户交易上述2只股票,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7386元,趋同交易盈利142889.49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某彦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上,对李某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李淑彦卸任前在信达澳亚基金官网上的介绍
公开资料显示,李淑彦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2012年—2015年,先后在博时基金、永赢基金任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大河财立方记者查询到,截至发稿前,信达澳亚基金旗下共有公募基金77只,管理公募基金总规模达到1020.01亿元,在公募基金公司中排在第60位。其旗下产品线已基本覆盖市场主要公募类型。
被处罚后仍旧任职基金经理、副总经理,
投资者质疑
11月29日一早,李淑彦曾管理的6只基金齐发公告,称李淑彦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该基金经理;信达澳亚基金也发布公告,副总经理李淑彦因个人原因离任。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11月24日修订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显示,被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者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但目前,在信达澳亚基金的官网上,李淑彦的个人简介仍未被撤下。大河财立方记者尝试联系信达澳亚基金,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该基金公司曾因“老鼠仓”被罚,
距今已有6年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信达澳亚基金首次因“老鼠仓”而受到处罚。
2018年,信达澳亚基金(原信达澳银基金)曾被曝出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时任信达澳亚基金基金经理王战强根据其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和投资计划等未公开信息,当面或通过电话向妻子蔡某下达股票交易指令。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王战强、蔡某二人共通过岳母证券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股票共73支,趋同交易金额合计7834.63万元,获利金额456.55万元。
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战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蔡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55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上交所官方发布,“老鼠仓”行为,是指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未公开信息,未依法严格履行保密、忠实义务,向第三人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直接或变相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该行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近年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其预防、打击工作越发得到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的关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领域每年都有多起“老鼠仓”案件被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