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秦燕玲
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将特殊情形外的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办法》明确,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转债、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等不包括在内。《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其中,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均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办法》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并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办法》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14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是在修订《指引》基础上形成的。具体来看,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完善组织实施管理。
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办法》调整了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针对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办法》一方面将风险分类由此前的五分类调整为三分类,即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以权益类资产为例,《办法》明确,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业内观点指出,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调整后,更能体现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此次修订对不同资产的风险分类调整,主要借鉴了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在组织实施管理层面,《办法》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