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何小敏) 11月28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积极倡导公众见义勇为、见义众为、见义智为,为广东省及时规范、持续引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进一步”。
“六个进一步”
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条例第四条新增规定,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调整完善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责规定。
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
为充分鼓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条明确鼓励公众见义勇为。
条例第九条明确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同时,为支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七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进一步细化确认程序
为明确和统一确认的依据和标准,条例第十一条完善了见义勇为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增强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亲历者和知情人,举荐见义勇为的可信度高、社会效果好,第十二条增加鼓励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举荐见义勇为的内容。
为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第十七条删除了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进一步优化奖励规定
此次修改,对见义勇为奖励工作进行了专章规定。第十九条在原条例对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基础上,将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至60万元。
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增设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抚恤补助规定,第二十八条补充完善了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此外,条例还将“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情形直接纳入适用范围,加大了保障力度。
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四条补充明确了应当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补充完善了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奖励、保障行为,以及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追责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