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石家庄中院提交ST旭电(股票代码:000413)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以下简称“ST旭电案”)立案申请。12月2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就ST旭电案答投资者问时透露,“11月14日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示已审核通过,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
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2024年10月1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经决策对本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11月4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就ST旭电案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
作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时须有10名以上原告、有2至5名拟任代表人以及原告提交有关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原告系从投资者服务中心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资者中产生,并按时间顺序、个人意愿筛选20余名投资者,请其向投资者服务中心委任的公益律师提供交易记录。按照投资者递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损失金额、提交的数据质量等原则确定11名原告投资者。”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经征询11名原告意见,从提交材料的投资者中筛选两名损失金额适中的原告作为代表人为本案诉讼代表人,并获得11名原告的一致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被称为“三日一价”至关重要,是确定原告资格范围以及确定原告遭受损失范围的重要认定。
依据2024年7月5日ST旭电披露的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目前ST旭电的违法行为为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而根据ST旭电《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资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具体开始时间。
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对于难以明确资金占用实施日的,推定该信息产生于区间段内最后一个自然日。据此,推定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应当披露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确定应当披露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即2019年1月4日。后续不排除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行政处罚文书,重新认定实施日的可能。
2024年7月5日晚,ST旭电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该公司2024年7月5日晚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也涉及资金占用的事项因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因此确定揭露日为2024年7月6日。
基准日、基准价方面,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ST旭电股票自揭露日至目前未到第30个交易日,换手率也未到100%,因此基准日和基准价均为投资者服务中心暂定。起诉时以最近一个交易日2024年8月14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暂定为0.761元/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达到基准日,可再调整基准日和基准价。
需要明确的是,该案原告、被告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三日一价”提出主张,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若投资者不认可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判断的“三日一价”,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因本案暂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服务中心先根据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将ST旭电、控股股东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后续将视行政处罚及相关证据情况调整。诉讼过程中被告可提异议,由法院最终裁决。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若未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是否影响投资者诉权这一问题,投资者服务中心明确表示,不影响,投资者对本案的诉权不受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支持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是否参与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的影响,投资者拥有诉权,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一直畅通,且投资者维权救济还包括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