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近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诚信档案,事由是北京隆慧在投资“超图软件”持股比例达5%后继续买入,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和履行信披义务。笔者认为,私募管理人等举牌者应高度重视举牌信披义务。
北京隆慧是一家知名私募,根据超图软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隆慧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旗下基金产品持续交易超图软件股票,最终持股比例为5.26%。也即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买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股达5%时,应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第四款规定,违反规定买入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投资者举牌流程规定其实非常严格,比如,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投资者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也即如果买入一手股票达到5%或越过5%的比例线,就需要公告并开始暂停买卖,在此之前则可不公告,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以“手”为单位来判断是否违规。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主体持股变动信息,包括监管层、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股东等极为关注的信息,实力主体不按规定举牌、不向市场披露及时收购进程,不仅可以降低收购成本,而且可能对上市公司现有控制人构成突然袭击。上述条款对违规举牌出台的约束性举措,包括在相当长时间内剥夺其违规增持部分的表决权,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利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
北京隆慧持股5%以上的股份(即0.26%股份),在未来三年时间或被限制行使表决权。持股刚超过5%、多收购千分之几的股份,这对于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不了什么太大影响,对节约收购成本也没有多大影响,但却可能留下违规的案底,而且部分违规买入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根本就划不来。
股份表决权是共益权的一种,剥夺表决权虽不影响股东的分红权等自益权,但丧失表决权的股份,难以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其实也是一种重要权利的灭失。有人称价值投资的精髓就在于做好公司的股东,只有充分参与公司治理,自己股份自己做主,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让上市公司形成更为科学的治理机制、产生更多的利润。
私募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管理人违规举牌、部分股份丧失表决权,等于同样的钱没有买到同样的股票,这一定程度损害了私募投资者的利益;私募管理人理应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高度,恪尽职守,审慎买入操作,防止触碰相关红线。
私募管理人要防止触碰举牌红线,就需要搞清楚如何计算持股比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存在“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等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由此同一私募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会将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其持股应合并计算。私募管理人理应通盘掌握旗下基金产品的持股情况,合并统计持股比例,遵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披和报告等义务。
要遏制违规举牌,也可探讨进一步强化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收购,控制权争夺,往往引发股价大幅波动。蒙面举牌行为,让普通投资者措手不及,剥夺了法律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使投资者失去平等交易机会,相关主体则可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如果对违规举牌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这对违规举牌或可形成重大制约或威慑。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