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越来越普及,但在实践操作中,公共视频被擅自上传至网络平台,导致隐私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此引发诸多关注。
为规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今年4月,公安部起草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合理确定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留存30日;留存期满后,对已经实现数据处理目的的个人图像信息,应当删除。
目前已有省市出台了涉及该领域的规定,如广东省、吉林省、安徽省都曾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用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
地市方面,今年5月1日,《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的区域包括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以及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此外还有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该条例对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作出了细致规定,如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函;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该条例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此外,武汉、无锡等城市也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除政府规章外,今年3月,《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视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
该条例规定了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母婴室、试衣间、化妆间等场所,并要求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宾馆客房、卫生间等地方非法安装摄像头。
该条例明确,因老人、儿童、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查阅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