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其中提出,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为有效保障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等系列办法,构建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促进事业发展,推进各项改革发挥了重要物质保障作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涉及面广、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管理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处置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等问题。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有关部门、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严格做好登记与核算,切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管理维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鼓励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当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闲置、可共享或待处置的资产信息上传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优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功能,为编制新增资产相关预算提供真实准确数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六、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报告等各项工作,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切实落实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资产年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并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行业管理部门数据的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要深入总结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七、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将资产基础管理和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财政部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