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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22:28:20 股吧网页版
事关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河南发文→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8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运行服务、评标活动、附则5个部分。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明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河南省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等。

  《办法》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准为: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评标活动中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上午。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通过主场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推送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抽取条件。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在不同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地,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线上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主场为项目入场受理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为其他参与项目评标服务的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有需要作为主场的,经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农业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2.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发布相关制度、标准;应当加强对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推动各级、各单位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监管工作。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主场和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在线监管,主场和副场应当做好电子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的督导,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同高效开展。

  第三章运行服务

  第十二条主场和副场应当按照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音视频实时交互和安全保密要求,实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评标机位等信息。

  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保障。

  主场应当通过省调度系统随机选择副场和副场评标机位,实时将调度信息反馈给副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主场应当做好主场现场管理、秩序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行为评价、见证服务等工作,副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和副场评标秩序维护等工作。主场和副场应当严格履行现场见证职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上午。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通过主场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推送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抽取条件。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科学合理确定通知专家的时间。

  第十七条主场和副场应当对参加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进行身份验证,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引导至相应评标机位。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场和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评价,主场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评标专家申请入库时,将有关银行卡账号信息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统计范围,交易信息由主场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在远程异地评标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障无法正常评标的,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以排除的,待故障排除后启动评标。

  主场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是否延期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评标。

  副场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场;在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主场应当做好更换副场和专家补抽工作。出现故障的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保密和清理工作。被更换的副场评标专家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应当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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