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9 00:34:00 股吧网页版
开发商撤出后业委会接管物业,小区车位租金归谁?法院判了
来源:新华社 作者:柯高阳

  新华社南京12月18日电(记者柯高阳)开发商撤出后业委会接管物业,小区车库车位的租金收益究竟归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开发商被判决构成不当得利,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南通市海门区某小区于2018年基本交房,但房产公司未完成车库车位的建设和交付。因交房后存在质量维修、物业管理等问题,小区业主多次投诉未果,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按规定备案。2018年6月,业委会向开发商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解聘通知等,物业公司未办理移交手续便自行撤场。

  小区业委会向当地住建部门和街道办提出接管方案,新聘某物业公司入驻,双方完善小区地库建设、将车位编号设牌,面向业主出租。租金收益除一部分归物业公司外,其余均纳入业主公共收益账户,由业委会代管。

  2021年5月,该小区280余个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为房产公司所有。房产公司认为新聘物业公司及业委会无权擅自将上述车位对外出租,在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业委会及新聘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地下车库车位,同时返还三年来相关车位租金收益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今年7月,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酌定业委会及新聘物业公司向房产公司返还车库车位租金(扣除物业公司管理费)的20%,其余视为房产公司应当为其先行撤出未履行法定义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房产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法官表示,居民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畴,最终的物权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首先保证小区业主的使用需要。本案中,房产公司虽已取得小区车库车位物权登记,但未完成车库车位的建设和交付,此后又在业委会及新聘物业对地下车库完善建设、编号设牌、对外出租后要求返还收益,构成不当得利。在确定物权效力的基础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业委会的自主管理行为值得充分肯定。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