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2月19日消息,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制定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7家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设立11家代表机构,财政部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结合近年来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的实践,《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有关要求,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上述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等。
二是登记和备案。主要明确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格式、办理期限、登记办理,需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代表机构变更事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有关要求等。
三是活动规范。主要明确了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活动计划调整等要求,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等要求。
四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情况下的处理要求等。
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上述负责人提出,要加大指导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活动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加强监督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制度有关要求,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加强协调配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境外会计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其他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