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宇恒在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其管理的基金交易与“张某”证券账户交易行为发生趋同。
在12月13日的听证会上,王宇恒提出四点申辩意见,如“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拾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天津证监局不予采纳。
来源: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在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与张某关系密切,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应王宇恒的要求,12月3日天津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王宇恒提出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拾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其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
其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王宇恒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
第一,王宇恒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交易的行为。二人长期保持频繁交流,关系密切。王宇恒知悉基金关于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其在对有关股票进行分析、推荐时利用了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了明示、暗示张某交易有关股票的行为。
第二,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案量罚并无不当。本案处罚已充分考虑王宇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存在过重情况。
因此,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王宇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