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2月19日电(分析师王欣蕾)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丰富内贸险产品和制度供给、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加大对内贸险推广支持力度四方面出发,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微观上助力企业做好国内贸易活动中的风险管理,宏观上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
一、政策推动内贸险与出口险协同发展,优化贸易流通环境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简称“内贸险”)能够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有重要意义。此次政策制定的总体要求在于营造鼓励企业投保、支持机构承保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保障力度,发挥好内贸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和优化贸易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内贸险是保险公司承保制造商、批发商和服务公司等被保险人在国内贸易中因客户无偿债能力或发生经济困难而收不到货款的一种信用保险,保险标的是卖方的应收账款,保障的就是卖方应收账款的安全。保险人可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级别,确定每个帐户的保险赔付限额,在债务逾期一段时间后赔偿。具体来说,如果买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支付货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把买方没有支付的货款先支付给卖方,然后找买方追偿这笔货款,从而保护卖方现金流,降低坏账冲击影响。内贸险是内贸企业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提高财务稳健性、保障融资能力的金融工具之一。
政策鼓励内贸险与出口险协同发展,从金融工具的创新应用发力,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畅通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今年5月,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扎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具体来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发挥内贸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增强联动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内贸险的有效举措,推动内贸险和出口险协同发展。出口险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运作比内贸险更复杂。
二、四方面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引导保险机构提升业务能力
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的内涵就是提高保险公司内贸险产品服务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并扩大内贸险覆盖面,通过供给能力的提升满足企业在国内贸易活动中保障应收账款安全的需求。《意见》从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丰富内贸险产品和制度供给、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加大对内贸险推广支持力度四方面出发,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助力企业做好国内贸易活动中的风险管理。
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是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正式承受各种保险风险的能力,表现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某些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内贸险业务,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条件下,稳步提高内贸险承保覆盖面,研究将内贸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保险机构监管评价指标。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通过实地考察、运用技术手段等方式优化风险评估流程、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调整承保理赔条件和保费,让更多风险总体可控的业务能被纳入承保范围,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另外,扩大外部合作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专业能力对于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也至关重要。
丰富内贸险产品和制度供给是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的又一抓手,包括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业务对接三方面。《意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型的内贸险产品。机制创新方面,《意见》提出,要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灵活的承保机制,简化投保操作,提高承保及理赔效率,提升被保险人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承保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内贸险共保机制。共保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按照合同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途径之一。《意见》提出,鼓励再保险公司积极与开展内贸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接,加强对内贸险的再保险支持。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部分业务转移出去,降低风险敞口,缓解单个保险人的压力,增强承保能力,有助于保障保险业的稳定运行。
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是推动内贸险市场化运作的重要内容。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为了对保险风险进行定价而制定的标准。合理的保费机制微观上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持运营,宏观上是发挥保险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手段,也是影响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变量。《意见》提出,督促各保险机构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优质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科学评估风险基础上,合理拟订内贸险费率,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通常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保险期限、货物性质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标准,保险费率越高就表示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越大。
在产品设计和保险机制的基础上,政府搭台,组织保险公司与贸易企业、银行对接,加大对内贸险推广支持力度有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内贸险覆盖面。《意见》提出,各地区要搭建专门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内贸险;积极组织企业与保险机构对接,有效沟通内贸险供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场化方式创新对本地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内贸险的支持方式;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客户渠道宣传内贸险产品。
三、中国信保创新内贸险产品设计,助力贸易企业做好资金流向管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通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中国信保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保理公司,保障其在国内贸易中,因买方发生商业风险造成应收货款或受让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或因供应商发生商业风险造成的不能收回预付款的直接损失。中国信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助力贸易企业做好资金流向管理。
中国信保提供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具体包括三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产品设计具有创新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中,国内买卖双方签署贸易合同,卖方企业与中国信保签署保险合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保障的是因国内买方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产品中,国内买方企业与中国信保签署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国内供应商发生商业风险导致预付款无法退还的直接损失。进口保理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外国出口商与中国进口商签署贸易合同,进口商付款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外国银行)签署保理商间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进口保理商与中国信保签署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国内买方(进口商)发生商业风险而不能偿付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