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科技创新发展情况看,我国创新指数水平在近年稳步上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中国创新指数位居全球第11位,较2023年上升1位,且中国仍是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不过,从海外成熟经验看,仍有较多可借鉴的案例。无论是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或是德国、日本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其经验对我国未来科技金融制度建设和模式创新均有积极意义。
美国——直接融资为主
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主导
作为世界大国之一,美国拥有发达和活跃的直接融资市场。在美国,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为主导的直接融资占据主要地位,同时辅以政府政策优惠以及信用担保的方式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美国在发展科技金融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依托数量众多的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机构匹配初创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高风险的融资需求。二是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科技企业上市提供便利,同时也为风投机构的退出提供丰富的途径。除了直接融资模式外,政府也通过担保增信的方式积极介入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服务,使得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机构也能够参与到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中。
目前,美国直接融资已覆盖科技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根据融资属性的不同,将直接融资划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进一步划分为私募股权和公开上市融资。其中,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私募股权融资更偏好于投早投小,更多发生在科技企业的天使轮、种子轮和早期阶段。
随着企业逐渐步入成长阶段、成熟阶段,美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多元的上市渠道为科技企业提供友好的公开上市融资环境。债券融资则可贯穿企业发展全流程,在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缺少投资级评级时,企业可以投机级评级发行高收益债券,随着科技企业逐渐成熟、评级提升,则可以投资级评级发行公司债。
就退出方式而言,公开上市(包括IPO、SPAC、直接上市)和企业并购、股权收购是最主要的退出方式。
德国——间接融资为主
银行主导
从底层金融制度来看,虽然德国和美国的金融业都是混业经营,但不同于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德国形成了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
德国在服务科技企业方面,是以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储蓄银行/商业银行为核心,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竞争、配合的有机体系。在政策性银行方面,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以“转贷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即主要委托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不是直接与企业进行对接。
在“转贷模式”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仍由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来承担。在储蓄银行与商业银行方面,储蓄银行是服务德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力军,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传统信贷业务;大型商业银行利用“全能银行”的优势,不仅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开发针对性信贷产品,还拓展投行业务、证券化业务、表外融资等渠道多元化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需求。
担保方面,德国担保银行为缺少抵押但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项目担保,该类贷款若出现损失,其他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等)承担的信用风险比例为20%,担保银行承担16%,政府承担风险64%。
业务模式上,德国的担保银行同样不直接接受企业申请,而是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担保银行评估后将不同申请分为18个等级并确定担保额度,目前德国储蓄银行是担保银行最大的合作伙伴。
日本——间接融资为主
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主导
与德国金融体系类似,日本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方式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在日本,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根基,辅以“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制度调动社会资本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性。
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定向贷款、支持贷款证券化、创新金融产品、联合创投和企业财团成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地区银行主要通过信贷方式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大型都市银行提供信贷、投行等多元化综合服务支持科创型企业发展。
与此同时,日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通过“信用保证+信用保险”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缓解了科创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
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方面,除了在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政府信用背书之外,信用保证协会整体实行较低的信用保证收费,中小企业的负担进一步降低。信用保证费指的是信用保证协会在发挥融资担保功能的时候向中小企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损失以及经营成本,分为基本费率、特别保证费率和额度保证费等,基本费率一般不超过1%。特别是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保证贷款的贷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使得贷款利率和保证费的融资总成本低于中小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而促进了该项业务的发展。
从投资阶段来看,日本主要是投资于企业的成熟期,主要是因为大部分风投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审慎性原则贯穿业务始终,从文献中看,58%的资本投向生存期十年以上的企业,风险企业的收益率一般在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