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期货因管理不善遭责令改正
来源:财中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在2024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告,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因期货经纪业务管理不到位而受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未能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业务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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